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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精神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党长期革命斗争经验的结晶,是中国共产党崇高理想、坚定方向、必胜信念和艰苦创业精神的生动体现,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经过几代人的锤炼和沉淀最终形成了以艰苦奋斗,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基本内涵的延安精神。它是战争年代申华民族取得独立解放的根本保证,更是今天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是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提到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并确立为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是利国、利民的大事,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大事。这些新的形势、新的任务给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延安精神,切实增强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安居乐业。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必须牢记历史,明辨荣辱,大力弘扬延安精神。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弘扬延安精神之艰苦奋斗精神
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是延安精神的根本特征,是我党在战争年代争取独立自由,同国内外强大敌人斗争凝聚起来的一种精神力量的总汇集。邓小平同志讲:“艰苦奋斗是我党的传统,艰苦朴素的教育今后要紧抓,我们国家越发展,越要抓艰苦创业。”胡锦涛同志指出:“革命战争年代需要大力弘扬延安精神,和平建设时期也需要大力弘扬延安精神。”当前在社会各项事业都蒸蒸日上的新形势下,我们就更要始终保持革命战争年代的那股劲,那种革命热情,那种拼搏精神,与人民群众同甘苦、共患难,把建设小康社会推向前进,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推向前进,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首要的是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有法可依。在我国立法机关,即最高权力机关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是由全国各族人民选举的优秀代表组织而成,代表了十三亿中国人的共同意愿。因此,他们的工作态度和投入热情直接关系着立法的质量和权威,所以人大代表、立法工作人员就必须大力弘扬延安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勇于探索的工作作风,以身作则,深入基层第一线,不畏艰难险阻广泛开展调查研究,以满腔的热忱,无私的奉献精神投入到立法工作中,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定立法的选项,保障法律的制定。在陕北榆林有一位30多年来以风沙为伴,将植树造林视为毕生追求,全国人大代表、治沙英雄——牛玉琴,曾在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十四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呼吁加大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力度》的提案,就是她在几十年如一日的艰苦奋斗、忘我工作中以优化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家园为出发点,以谋求陕北老区人民的福
祉为使命,以延安精神为动力,倾注了全部心血,将治理风沙、保护环境做为一项法律政策纳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当中。她的奉献精神鲜明地体现了一名共产党员在新时期弘扬延安精神之艰苦奋斗的优良品质。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为延安精神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提供了法律保证,延安精神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增添了无数的具体鲜活内容,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弘扬延安精神,就要坚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增强忧患意识,注意防微杜渐,厉行勤俭节约,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在前进道路上永不自满、永不懈怠,确保顺利建成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
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弘扬延安精神之实事求是精神
“实事求是”"是我党思想路线的核心,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我们认识新事物,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的根本思想武器。“实事求是”思想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中总结出来的,是指导我们进行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法宝,为我们解决时代和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思维方法。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关键历史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面临着诸多复杂、莫测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既敢于探索、勇于创新,又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扎扎实实做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首先,从微观出发,每个人都要正确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清楚地认识社会实际情况,找准结合点,并要有敢于坚持莫理的勇气。其次,从宏观把握,以党和国家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为出发点,发扬实事求是的精神,加快社会经济发展,加强社会民主法制建设,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第三,由于在我国的历史进程中没有出现西方卢梭“天赋人权”的呐喊、孟德斯坞法治精神的呼唤,而是形成了几千年文明古国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君臣思想,其根深蒂固,以人治为特征的只惟上、惟书、惟利,不惟实、不惟理的文化环境和制度环境。虽然现在这个文化弊端已经逐渐被充分认识并得以积极改造,但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无数次剧烈的阵痛。实事求是,说起来容易,行动起来照此办理很难。假、恶、丑,大而空的东西不时地围在人们的身边,袭击、腐蚀着人们的灵魂,使意志薄弱者纷纷下水,蜕化变质。要铲除这些弊端,就必须要经过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正义才能得到公认,社会稳定,人民群众便会享受到真正的民主。因此,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必须始终贯彻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全过程,落实到民主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切实提高执法质量,确保法律正确适用。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要以“实事求是”精神为指导,着重抓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三个重要环节。具体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严格依法办事。执法是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我国已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为执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依法办事不仅要做到行使权力合法、履行义务合法、处理案件本身合法,而且办案的程序也要合法。要坚定不移地按照“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规范执法行为,要坚决从实际出发,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大改革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离不开科学的工作机制和完善的工作制度。因此,要加强司法和行政工作的改革力度,特别要积极推进审判方式、诉讼监督、集中执法、组织机构以及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按照“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各项责任措施,不断增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执法工作中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有效提高执法水平。三是提高队伍素质。法律能否得到全面准确的适用。关键在于执法者的素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必须加强教育工作。通过持之以恒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统完善的培训教育活动,有效提高广大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实际工作能力,对执法队伍实行规范化管理。及时纠正和打击执法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对个别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必须严肃查处并清除出执法队伍。四是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对执法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可靠保证,也是提高执法水平的内在要求。司法和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自觉接受权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执法举报、评议考核等制度,有效提高执法水平,自觉维护法律权威。
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弘扬延安精神之开拓创新精神
创新精神、发展理念是我党80多年以来在不懈探索中总结出未的宝贵经验,它是建设新中国的引领精神,更是发展新社会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科学发展观的理念,进一步将创新精神作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向前发展的理论支撑贯彻落实到社会事业的各个方面。当前,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要营造平稳有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就必须紧跟时代步伐,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的精神。一方面由于世界万物在不断变化,社会也在不断进步,人类自然科学的发展、思想观念的改变需要理论的不断创新。民主法制建设的目标、任务、进程更需要与我国的国情紧密结合,弘扬开拓创新的精神来适应新的情况、新的变化。另一方面,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指导社会各项事业的重要保障。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就必须大力弘扬延安精神之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的思想。特别是在“有法可依”这一环节上,更要大力发扬密切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思想。要实现“有法可依”,确保立法质量就必须紧密联系社会实际,立足本国、放眼世界,深刻认识国情,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规律,善于把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把握时代精神,立足理论前沿,着眼新的实践,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法律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创新。在立法工作中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政治观念、创新观念和群众观念,坚持立法为民,民主立涟;二是在立法的选项上,既要坚持统筹兼顾,又要突出重点,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更要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把立法重点放到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资源环境保护以及人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上;三是在立法的程序上,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提高立法透明度,扩大公众参与度,努力使立法的过程成为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得以充分表达和有效汇集的过程;四是在立法的方式上,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立法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多方优势,避免出现片面化倾向,以确保立法的数量和质量。
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弘扬延安精神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延安精神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中国共产党执政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各项公民权力,享有管理国家和各项事业的权力。”从宪法的立法精神我们可以看出,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我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今天,我们所从事的任何一项事业都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就是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不渝地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就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自己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力,切实维护和实现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和愿望也日益多样化,社会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复杂化。在这样的形势下,为更好地协调和兼顾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更好地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民主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充分享有民主自由,就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贯彻“依法治国九方针,以法律的形式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同样,有人民当家作主,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了,才能进一步推动和确保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实现。因为,社会发展的不断迈进,历史文明的不断丰富繁荣都离不开人类的创造与推动,是人民发挥了主观能动性,才从根本上促使了社会事业的有序开展。因此,建设民主法制社会与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是相辅相成的,是互为推动、协调发展的。所以,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就必须以延安精神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思想,重点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夯实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无论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那一个环节都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以大局为重、以人民为重的工作原则,将延安精神的光辉思想贯彻到民主法制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中。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延安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上来,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